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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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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意见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12:04

实验室队伍是高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实验教学及管理人员队伍,是实验室建设的关键,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实验室队伍管理机制,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也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实验队伍建设,促进实践教学改革,构建高水平的实验教学体系,调动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我校实验室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此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进一步理顺实验室管理体系,探索青年教师做兼职实验指导教师的模式,建设一支以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实验室工作队伍。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以实验室建设、设备管理与维护、资产管理、实验指导等为主。的指导思想。

二、建设目标

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调整、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学历、年龄、职称结构较为合理,有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满足实验教学需要,勇于创新的专职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实验教学队伍。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定员,明确各类实验教学人员岗位职责,完善管理考核办法,制订相应的奖惩制度,建立简明高效的管理机制。争取“十二五”末在人员、运行机制等方面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一)实验室专职人员数量保证

利用三年时间,建成一支规模适度、专兼职结合的实验室队伍。到“十二五”末实验室专职人员人数达到160人。

(二)实验室专职人员结构合理

实验室专职人员,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中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0%以上,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达到60%以上,形成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一支队伍。

三、实验室专职人员的任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任务和职责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指导、实验准备、设备仪器的操作维护、金工实习指导、计算机执机和实验室管理等内容。实验室专职人员原则上不承担理论教学工作,对个别高学历、高职称人员经学院同意,可过渡性的承担少量理论教学任务。

四、实验实专职队伍建设措施

(一)构建科学的实验室专职队伍管理体系

学校实验室是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践基地。全校实验室按照其实验功能和性质,分为本科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本科教学实验室主要功能是满足本科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科学研究实验室主要功能是面向学校师生开放,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并服务社会。对这两类实验室根据功能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将本科教学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中心、学科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三个层次。其中公共基础实验中心和学科基础实验室共享面大,学时多,承担本科实验教学的绝大部分任务。学校将按照这三个层次的要求对本科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确定合理的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

1.根据本科实验教学三级体系机构设置以及独立科研机构设置,对应的进行实验室专职岗位设置。

2.学校对于每个实验室专职岗位,按照学时数、实验室面积、教学仪器设备数量和价值等,结合实际情况,整体核算学院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

3.依据学校的定员意见,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机构以及实验室管理等情况,细化本单位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方案,报学校核准后,负责落实实施。

(三)建立实验专职人员用人机制

1.通过政策导向,吸引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到实验室工作,同时要求担任理论课的主讲教师必须参与实验教学,以加强实验教学的力量。

2.对于新引进的理工类教师,根据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在进校后专职从事2年实验室工作,全面了解实验室管理规定,熟悉仪器使用方法,掌握实验教学的全部过程。

3.在科学定编的基础上,各单位对实验室缺编人员要制定引进人才计划及时补充,在引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利用聘任等方式充实实验室专职人员。

4.在专兼职实验指导教师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由实验指导教师完成首轮实验后,聘任在校研究生指导第二轮以后的实验。

5.实验室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要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运行制度、设备台账、维护和操作的连续性。尤其是实验中心(室)主任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等主要人员的调动或更换,调离前必须办理物资移交手续,并经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四)改善实验室专职队伍结构

1.新引进的实验专职人员应具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2.在实验室长期工作的教师在晋级时应依据他们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实验技能、设备维护和开发能力以及实验室工作中的具体贡献为主要考核内容,按照相应序列正常晋升。

(五)加大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培养力度

1.实行实验室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连续在实验教学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可到国内相关高校学习进修。各教学单位要制订各类实验教学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学校统筹安排。

2.学校鼓励教师和实验人员积极参于实验技术和实验设备仪器的开发,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围绕实验教学、实验方法、实验建设等方面开展专项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验教学过程中,促进实验教学的创新,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鼓励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专家到我校开设实验课讲座、承担实验课程和指导青年教师实验,也鼓励我校实验室人员定期外出交流学习。

(六)明确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职责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由各学院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2]20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专职人员岗位职责”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岗位职责。

(七)规范实验室专职人员考核

1.实验室专职人员全部实行坐班制,对实验教学工作量进行定量考核,对岗位职责规定的实验准备、各类实验室设备仪器技术操作维护、实验室的管理等工作任务进行定性考核。

2.实验室专职人员坐班执行学校业绩津贴制度。

3.对于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研发、实施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有效开展社会服务以及不断改进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学校要定期开展评比,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分子。

4.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各学院必须提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建议,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该意见由实验室管理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