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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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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12:04

为了加强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兰理工发〔2013164号)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版)、《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各种化学品。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配合保卫处负责我校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有关单位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配备具体人员开展工作。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施细则,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制度,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三条  各单位在购置危险化学品前要将购置的品名、数量、用途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保卫处备案,待完成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各单位要对购置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登记,应有使用记录,并定期做好检查。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之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六条 室内存放危险化学品,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分类、分项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存放之间应有适当的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消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 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五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操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在用、库存、报废档案,实行动态安全管理。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潮、防毒、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在实验中师生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实验,并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八条  严禁实验室合成制备违禁化学品。

第九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的废液等须专用容器收集、盛装,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要轻装轻卸,堆放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还要采取隔热、隔潮措施。夏季高温季节,室外温度30以上时须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十一条  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载工具。

十二  销毁、处理剩余、废弃危险化学品,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进行集中、安全地移交到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学校师生员工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物,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十三  压缩(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气体钢瓶管理:

1 使用气瓶前,要严格检查气瓶的安全阀、二个防震圈及安全附件要齐全,性能可靠。运输过程中气瓶要加盖安全帽。严禁任意改装气瓶内气体的种类(气瓶颜色标记与瓶内气体一致);

2.打开气瓶阀门时,要慢慢开启,防止升压过速产生高温。开启气瓶应配有专用搬手,瓶体和瓶阀不能沾有油脂。禁止敲击、碰撞气瓶;

3.气瓶内严禁气体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火源,可燃、助燃性气体,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

5. 在室内使用盛装易燃气体气瓶、有害气体气瓶时,室内条件必须达到该类气瓶使用要求的规范,否则禁止使用;

6.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控制环境温度,用后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储存,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7.用气单位的工作室内只允许存放在用气瓶,备用气瓶尽可能存放气瓶库内,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

8. 严禁使用、储存超期(检验期)和来源不明的气瓶。严禁在走廊、办公室和其它公共场所存放气瓶;

9.直立使用的气瓶必须配备固定架。使用气瓶的楼层至少配备一辆气瓶推车;

10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其盛装气体性质按期进行技术检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11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12用气单位的工作室必须通风良好,工作室有良好的排气设施。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

1.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与实验场所的隔离屏障及防护设施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年检;

2.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工作完毕立即洗手漱口,禁止在实验室吸烟、吃、喝东西;

3.在实验中必须戴防护用具,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操作时力求简便熟练。

第十五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验室,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和必要保护设施与手段。一旦发生被盗、丢失、流失、泄漏等情况,单位或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安全措施。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学校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对严格遵守本办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