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集中收集和统一处置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废弃物是指兰州理工大学在教学、科研中所产生的目前可以处置的危险化学废物,包括实验室被危险化品污染的废液、固体废弃物、吸附土等,不包括目前甘肃省内不能处置的危险化学废物。达到存量但不能及时处置的实验室废物可转运至暂存站等待处置。
第三条 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废物暂存中转站采取“校建院管”的管理模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监管,彭家坪校区中转站和兰工坪校区中转站分别由产废较多学院负责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进站、暂存与出站
第四条 对暂时不能处置的危险化学废物,依据《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办法》办理,由产生危险化学废物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条 危险化学废物进站时,应严格检验物品包装情况、有无泄漏,并核对外包装粘贴的“危险废物”标识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包括废物产生单位和联系人及电话)。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进站手续。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进站。
第六条 每一批进入中转站的危险化学废物都必须做好入库交接记录(见附件1)和兰州理工大学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见附件2)。进站危险化学废物运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由废物产生部门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对每件入库进站的实验室化学废物进行编号并记录在兰州理工大学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方便追溯管理。
第八条 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废物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废物进站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渗漏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 腐蚀性危险化学废物,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严禁存放其他药剂、器材和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一条 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获批后,各废物产生单位配合装车前的准备,达到装车要求后,办理出站手续,装车转运。
第十二条 每一批出站的危险化学废物都必须做好台账记录。由废物产生单位经办人和废物运送单位经办人签字。
第三章 中转站管理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单位选派一名专人负责中转站的管理与维护,中转站管理员的考核与奖惩由管理责任单位参照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执行。中转站管理员应定期接受培训,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其它产废单位要选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统一收集与定期进站,及时与中转站管理员沟通,实验室收集容器内的废物装满到规定容积时必须进站,避免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存量过大。
第十五条 中转站管理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巡站工作,巡查中转站的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和站内存放物料的包装完好状况,做好巡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中转站管理员要根据产废单位的申报情况,及时开放中转站,按规范程序接受符合暂存条件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拖延推诿,对不符合进站要求的废物包装,提出整改要求和指导规范,整改达到进站要求后方可接收进站。禁止不符合规范的危险化学废物包装进站。
第十七条 中转站管理员根据中转站危险化学废物存量(站内存量不得超过六吨),提出危险化学废物出站处置报告,实验室管理处按照甘肃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统一申报处置转运,中转站管理员做好处置转运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进入中转站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废物的人员,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废物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打、碰撞、拖拉、倾倒和滚动。
第十九条 做好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中转站通风、空调、有机气体报警器和火灾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中转站内严禁吸烟、饮食,中转站周围(5米以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