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理工大学主站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学校规章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

兰州理工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12: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育人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自行研制,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促进实验技术装备革新,强化实验教学创新能力,提升实验教学质量水平,提高人才培养的条件保障度和目标达成度,增强实验教学特色与核心竞争力,规范学校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由我校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行设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己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并自行组装或委托组装,用于新开实验项目或更新原有实验项目的教学仪器设备,具有促进实验教学方法改革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功能;利用科研项目经费固化的设备,搭建的科研与教学融合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面向学生开放,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按照财政专项项目管理,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与校级纵向科研项目等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立项工作。

第四条  自制实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范围包括

1.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仪器设备或比同类仪器设备更先进、通用性更强的仪器设备。

2.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而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的仪器设备。

3.有技术支持,设计新颖,构思精巧,体现新的实验方式、方法和内容,在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有创新和发展的仪器设备。

4.利用科研项目固化设备把科研工作的新进展、新内容补充到实验教学中,使实验教学内容具有综合性、研究性和前沿性。

第五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制学院具有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制作能力或具备外协加工条件。

2.已经过扎实的前期技术论证,具备完整的设计、加工、安装、调试等技术资料。

3.增加台套数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立项前,必须有试制样机并通过样机验收。

4.科研项目固化设备搭建的科研成果转化实验教学平台,应经过筛选、论证和验证三个阶段。筛选的实验项目既要融入新技术和新知识,又要保证其重复性、安全性和环保性在论证过程中,对实验项目难易程度、知识层次、操作要求及适用专业等进行全面综合考察,组织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多次试做并有详实记录,根据试做结果,对实验项目进行合理定位;已在实验教学过程中验证其适用性及合理性, 实验项目达到实验教学改革目标要求。

第六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程序:

1.在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和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填写《兰州理工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申请书》。

2基层学科组织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建议。

3.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与技术指标的科学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论证,签署论证意见。

4申报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学校立项意见。

5.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践教学专家审核项目申报书及申报学院评审专家组意见

6.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践教学专家组审核意见,从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落实项目经费,提出立项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批准立项后,列入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从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中划转经费设立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专项经费本,实行专项管理,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两年(含立项当年)。

第八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必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建设内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制学院负责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其主要使用范围包括:1、元器件、零部件、材料等硬件购置经费;2、外协加工制作、运输费;3、专利申请;4、调研、资料、差旅、人工等费用;其中第4项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科研项目固化设备仅支持增加台套数及配套的费用。

第十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外购硬件以及外协加工,应执行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预算额度内分期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第四章 验收、入账与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自制完成后,应经过精心调试和充分的技术测试,做好有关测试记录,确认达到原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增加台套数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至少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使用)后,可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验收按照以下程序:

1.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等材料,填写《兰州理工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书》。

2.项目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自制设备的技术指标、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初步验收,学院根据专家初步验收意见提交学校验收。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应由技术专家组、项目所在学院领导、实验室主管人员、该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以及学校财务处、实验建设与管理处、审计处、国资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组应由项目所在学院组织3名以上本学科或邻近学科专家组成,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

4.验收的标准应与项目申报计划的标准一致。在验收时主要检查自制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各项功能测试是否正常,设备配置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应在《兰州理工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书》上签署验收意见。

5.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根据验收材料和专家验收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6.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将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和项目管理文档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校档案馆存档。自制实验仪器标贴《兰州理工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铭牌。

第十四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自制设备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发票的复印件作为仪器设备价值构成的依据,入库价格按照如下公式核算: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单价=项目实际支出决算总额÷实际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台(套)数。

第十五条  已入库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执行兰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研制学院、使用学院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通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财务处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办理经费决算手续,项目节余经费遵从学校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通过验收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将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1.已完成自制的仪器设备,因达不到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要求,不能投入实验使用,且无法在短期内改进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专家组认定,可结束该项目,在经费预算额度内按实结算已使用经费,收回剩余经费;

2.对于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将经费挪做它用等,导致项目失败的,取消该项目,并酌情要求项目负责人作出经济赔偿,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激励措施及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工作业绩记入研制人

员的业务档案,作为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工作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验收且投入实验教学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学校按照决算经费总额,在通过验收当年对研制人员给予科研绩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学校纵向科技项目绩点标准厅局级一般项目计算。

第二十条  鼓励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取得的成果,申请专利、申报各级实验技术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等奖项,其知识产权属于兰州理工大学,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或增加台套数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主开发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及实验教学软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