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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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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12:04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教学为主,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所开设的实验教学的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实现现代化,充分发挥效益,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尽快地把实验室建成教学和科研的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的管理要以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并努力实现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要不断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加强管理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思想,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的任务,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指导任务工作。

第七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能力、实验方法和科学态度与作风。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做好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为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服务,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服务。 

       第九条  努力搞好实验室建设,不断改善实验装备条件,开发仪器设备技术功能,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测试方法,逐步实现测试手段现代化,把实验室建成具有特色的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十条  搞好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编制实验用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的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社会性的技术服务原则上为有偿服务,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益中的一部分要用于实验室设备的更新和维修。

第十二条  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特别要搞好校内实验室之间的协作交流。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综合平衡,分别轻重缓急、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改造和扩建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均由有关学院或单位提出报告,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初步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纳入学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共享的思想,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凡能按学科设置的应按学科设置;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应尽可能集中;要建设好以校级实验中心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公共平台,实现资源共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基础和专业并重的思想,基础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和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建设;专业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建设,既要考虑到本科教学,也要考虑到专业的科研方向和培养研究生的需要;加强新办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实验室的建设,使之形成特色,承担起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坚持购置仪器设备与自已设计、制造、改革实验装置相结合,购置设备要经过技术论证,既先进又实用,要创造使用、安装、管理条件,以保证设备正确使用和不断开发功能。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实验教学改革方案的确定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养成,重视新知识和技术的传授,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

 

第四章  实验队伍的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条  要选派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管理能力和较强业务能力,懂教学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的领导,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补充属学校师资工作的一个部分,要坚持学校规定的引进标准,原则上以硕士(含)以上学历为主;必要的实验技术工人要从技术水平较高、经验较丰富、技术较全面且有大中专学历的人中聘用;实验室内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结构要合理。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听课、学习、参观、培训、参与实验教学改革、设计制造实验装置、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参加科研等多种途径提高业务水平,各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参与本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理工科学院的青年教师都应先在实验室工作一段时间,以取得实验技能,打好教学和科研的基础。教师在实验室工作的成绩作为教师晋升、聘任的考核标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地、及时地进行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对设计新实验、设计制造新实验装置、开发仪器设备技术功能做出成绩并达到一定水平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五章  实验室的体制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校级领导班子有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全校实验室工作的管理职能;学院领导班子有一名副院长主管本学院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的各级各类实验室主任的任命(聘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的基本职责是: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管理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实验教学、实验队伍、设备采购立项论证等工作,制定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新建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由有关学院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查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验室的撤消和合并也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必须认真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效益、利用率、完好率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功能,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的原则,互通有无、共享共用,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闲置和独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础实验室与专业实验室之间,不同专业学科实验室之间,应根据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要,相互协作,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管理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基本制度的制定,学院根据学校的基本制度并结合本院情况制定学院的管理制度。实验室根据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要对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建立定期检查评比、评估制度,总结交流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章  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主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全校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建设、管理工作。

       (二)审核批准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实验室新设、调整、撤消的报告。

       (三)负责审批年度设备费分配方案及购置计划,审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引进报告。

(四)负责审批仪器设备的报废及处理意见。

(五)负责审批实验教学计划、重大实验改革方案。

       (六)负责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审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方案和培训计划。

       (七)负责实验室检查评比工作,审批表彰先进和处分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的职责

       (一)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实验室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三)负责实验教学的条件建设工作,制定设备购置计划。

       (四)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及过程管理。

       (五)负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引进的论证和使用过程中的效益考核。

       (六)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调拨及报损报废申请的核查、鉴定、审批。

       (七)负责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

       (八)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评估,提出表彰先进和事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查本院实验室新建、扩建、调整、撤消等申请方案。

       (二)负责审查本院各实验室提出的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维修计划及自制设备计划等。

(三)负责检查本院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质量状况,及时向院长汇报情况。

       (四)负责本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培训、聘任及考核。

       (五)负责本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六)负责本院实验室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安装、调试、技术验收、技术档案的建立以及技术功能的开发工作。

      (七)负责本院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的建立,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负责本院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九)负责本院实验室工作的评比检查、评估及先进表彰、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各项任务。

       (二)参与编制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购置、自制设备、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准备工作,完成实验教学计划,保证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文件和文档资料。

       (四)组织实验内容、方法的改革,搞好实验方案的设计,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实验装置的改进、设计、加工制造,努力更新实验,提高实验装置的水平。

       (五)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安装、调试、技术验收、技术档案的建立,专人管理使用的安排,以及技术功能开发工作。

       (六)负责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维护,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

       (七)根据学校、学院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维修、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制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学生实验守则等,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对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业务考核并提出聘任的意见。

(九)负责教师下实验室的工作安排及考核,支持、协助他们努力做好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十)定期讨论研究实验室工作,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的经验,提出表扬先进、处理事故的意见。

       (十一)搞好与其他实验室之间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提倡互通有无,协作共用。

    (十二)负责接受外单位协作任务,按有关规定对本实验室经济收入的集体使用和个人提成部分有使用权和分配权。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规则和学生守则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的安全规则

        (一)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防水、防污染的制度与措施,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

(二)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做到安全实验,安全教学,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三)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物品要妥善存放,专人保管,规定专人领用和使用制度,使用时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四)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本室人员使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须先办理手续。

        (五)实验室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要按规定存入档案室,复印件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复制或外借。

(六)实验室承担的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等各种技术文件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安全、保密和遵守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教育。对初次进行实验的学生要宣讲。

(八)学校和学院要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执行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检查,查出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条  学生实验守则

(一)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及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

(二)对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的设计性实验,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三)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

(四)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使用前详细检查,使用后整理就位,发现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未经允许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将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五)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持现场,不得自行处理,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

        (六)在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不准吐痰和乱抛纸屑杂物,要保持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整齐清洁。

        (七)实验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及工作台面,清扫垃圾,经检查后方可离开。

        (八)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予重做。

        (九)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按章予以处理。

(十)进入实验室前,须搞好个人卫生,不得将赃物带入室内。有净化要求的实验室,进室前必须换拖鞋、穿工作服,不得将拖鞋、工作服穿出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该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