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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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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1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实验教学建设和改革,提高实验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学校设立综合性设计性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列入学校事业费年度预算,根据学校财力和实际需要一年预算一次。

 

第二章  基金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基金专项补贴学院(实验室)以下工作的支出: 

(一)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产生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二)实验室向学生(仅对校内本科生)开放产生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支出。

第四条  基金使用条件:
  (一)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二)补贴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须是学校认定的实验;

 

第三章  基金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基金于每年初接受申请。任课教师及实验教师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申请表》和《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报学院,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且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分别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将审定的、列入补贴范围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及补贴额度通知学院。

第七条  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列入实验教学大纲。从下一年度起,重复开设所需经费从教学经费中支出;基金只补贴新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四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院接到通知后,要按实验教学大纲及教务处的有关要求,规范实施实验。

第九条  学院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存实验资料。

第十条  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补贴实验的实施情况进行过程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凡获得补贴后未按计划方案实施的,补贴的基金从学院下年度经费中扣除,且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底要向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本年度基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学校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