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是第二责任人;校级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实验室管理处处长,第二责任人为分管副处长,对所管辖的实验室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裁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同时实验室要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该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在实验室显眼地方悬挂,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七条 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分则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九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实验室要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一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的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十九条 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
第二十条 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认真做好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瓶要严格按规定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
第二十五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二十七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公司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长批准,并报请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有关职能处(室)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滞后发作(发现)的中毒、人身损伤事故,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立即亲自调查,以最短的时间逐级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层层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实验室管理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